魏鑫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情况不在少数,而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就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来对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减少因此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而这个时候诉讼就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了,作为起诉的一方此时需要垫付一定的诉讼费用,那么合同诉讼费用应该如何收取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纠纷诉讼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如申请缓交、或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材料。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合同诉讼费用怎么收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通过上文的讲解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合同诉讼费用是怎么收的吧,往往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确定诉讼费的数额。而此时提起诉讼的一方,仅仅是需要垫付诉讼费,并不一定就是实际的承担者,从原则上来看,一般案件诉讼费都是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的。
涉他合同说通俗点,就是与合同外的第三个人有关联的一种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居间合同是涉他合同吗其实,只要弄明白涉他合同的概念,我们是不难进行判断的。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居间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
对于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即是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相关联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既包括合同效力的渉他性,又包括合同主体的渉他性。前者指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典型者如保险合同,后者则仅指合同的履行中有第三人介入,第三人并未因介入合同而获得独立与合同当事人的新的权利义务,典型者如合同转让。因后者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渉,故学人鲜作专题研究,以致在探讨涉他合同或者渉他契约时把后者直接从相关概念中剔除出来,而仅指前者。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即认为 “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此谓‘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此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大陆学者尹田教授等人也采此一见解。为论述方便,下文所述若无特别说明均随通说,特指合同效力的渉他性。
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代位权、撤销权的合同保全制度。因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债的保全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本合同,主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向次债务人行使求偿,其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主债权人同次债权人的合同,二是次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合同,就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主债权人法定的权利,就是代位权和撤消权去保护自己权利,这个法定的行为就是利他合同的根据,但没有次债务人同债务人设立合同的行为,仍不能称之为利他合同。况且债权人行使合同保全行为仅是其本合同权利的扩张而非增加,故并非涉他合同。正如上文界定涉他和同概念时指出的那样,合同转让也只是当事人的更替或增加,并不曾单向地为新介入合同的当事人增减权利义务,需要新介入者的同意,也不是通说意义上的涉他合同。综上,合同法总则并无涉他合同的规定。
二、涉他合同特点: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涉他合同如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为其设定义务,必须通过第三人同意才可。
3、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我国合同法总则是否规定了涉他合同 新的合同法出台后,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即是涉他合同立法条款。甚至一些参加合同法立法的学者亦持此见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的作者们认为“本条规定的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已有规定,但《民法通则》及被废止的三个合同法均无规定,我们是第一次在法律中加以确认。”且 “由于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即第三人有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然而依较权威理论,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约定受领给付的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合同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债权;
3、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之权利。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居间合同是涉他合同吗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其实,很明显通过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涉他合同即是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相关联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的常见的形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铜川律师。
来源: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合同诉讼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居间合同是涉他合同吗相关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