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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 医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2023年2月20日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魏鑫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免责条款常常会被写入到格式合同当中,从而获得合同的权益,但我们需要了解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会怎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优点和弊端

  1、格式合同的优点

  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


  2、格式合同的弊端

  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先制定,相对人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给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医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时候,医院会为了方便重复使用,会提前拟定好一些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时直接使用,不与对方商议的条款。但是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能被法律承认,有些医院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那么下面就和的一起来看看医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上述中的最后一种,对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加重你方义务,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不过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医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所以,如果医院制定的格式条款如果有以上所述的情况,那就是无效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该免责或者限制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以上就是专门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格式条款是什么,医院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大家在履行合同合同中,发现了不符规定的格式条款,可以拒绝履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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